寺滩乡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景泰县建顺煤业有限公司:
为促进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指南(试行)》等相关规定,县安委会决定对景泰县建顺煤业有限公司“矿井未配备负责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基本情况
2025年4月14日至18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会同景泰县应急管理局对景泰县建顺煤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该煤矿存在矿井未配备负责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问题,依据《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该项问题属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治理责任单位
景泰县建顺煤业有限公司
三、督办单位
寺滩乡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
四、督办要求
1.景泰县建顺煤业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景泰县建顺煤业有限公司停产整顿有关事项的移送函》(甘煤安监执一函字(2025)1号)要求,责令矿井停产整顿3天(2025年4月26日至2024年4月28日),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培训教育。
2.景泰县建顺煤业有限公司应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组织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方案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相关要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制定并经景泰县建顺煤业有限公司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审定后于2025年4月26日报送寺滩乡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和县安委办。
3.寺滩乡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对治理责任单位的治理方案进行审查和备案,加强对挂牌督办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的协调处理和跟踪督办。
4.景泰县建顺煤业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开展治理工作,并按照治理方案的时限要求将治理结果及时报县安委办。
五、督办解除方式和程序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按照“谁挂牌,谁验收”的原则,景泰县建顺煤业有限公司须向景泰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验收销号的申请,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景泰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验收,确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解除督办。
景泰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5年4月25日
寺滩乡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景泰县建顺煤业有限公司:
为促进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指南(试行)》等相关规定,县安委会决定对景泰县建顺煤业有限公司“矿井未配备负责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基本情况
2025年4月14日至18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会同景泰县应急管理局对景泰县建顺煤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该煤矿存在矿井未配备负责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问题,依据《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该项问题属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治理责任单位
景泰县建顺煤业有限公司
三、督办单位
寺滩乡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
四、督办要求
1.景泰县建顺煤业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景泰县建顺煤业有限公司停产整顿有关事项的移送函》(甘煤安监执一函字(2025)1号)要求,责令矿井停产整顿3天(2025年4月26日至2024年4月28日),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培训教育。
2.景泰县建顺煤业有限公司应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组织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方案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相关要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制定并经景泰县建顺煤业有限公司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审定后于2025年4月26日报送寺滩乡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和县安委办。
3.寺滩乡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对治理责任单位的治理方案进行审查和备案,加强对挂牌督办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的协调处理和跟踪督办。
4.景泰县建顺煤业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开展治理工作,并按照治理方案的时限要求将治理结果及时报县安委办。
五、督办解除方式和程序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按照“谁挂牌,谁验收”的原则,景泰县建顺煤业有限公司须向景泰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验收销号的申请,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景泰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验收,确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解除督办。
景泰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