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燃放行为,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减少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白银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县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品种、城区限制燃放区域及有关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禁止经营、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
全县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储存、运输、燃放下列烟花爆竹品种:
(一)A级、B级各类烟花爆竹产品;
(二)礼花弹、组合烟花、升空类、吐珠类、旋转类、架子烟花等高空、大型烟花爆竹;
(三)摔炮、擦炮、砸炮、手拉烟花等危险性、易燃性小型烟花爆竹;
(四)无厂名、无厂址、无合格证明的“三无”烟花爆竹,以及过期、变质、改装、拼装、伪劣烟花爆竹;
(五)含有毒有害成分、超标烟雾、超标噪音及国家、省、市明令禁止的其他各类烟花爆竹产品。
(六)“地雷”、“开天雷”、“鱼雷”、“春雷”、“鱼炮”、“彩雷王”和玩具手枪用“塑料圆盘击发帽”等违禁烟花爆竹产品。
(七)无中文说明的进出口产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品种。
二、城区限制燃放区域及允许燃放时间
(一)限制燃放区域
景泰县城区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范围包括:一条山镇所辖东关社区、西关社区、南关社区、北关社区、人民路社区、长城路社区、寿鹿街社区、振兴路社区、永泰路社区、黄河路社区、幸福里社区、泰玉路社区、石门村、水源村等全部辖区。
(二)允许燃放时间
上述限制燃放区域内,仅允许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次年正月十五期间,安全、有序燃放合规C级、D级民用烟花爆竹。除上述规定时段外,限制燃放区域内全年禁止一切烟花爆竹燃放行为,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全县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全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区域
全县范围内下列重点场所、重点区域全年任何时间一律禁止燃放任何品种烟花爆竹:
(一)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景部队、军事管理区;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等文教卫体及社会福利场所;
(三)加油站、加气站、液化气站、油库、燃气场站、危化品经营储存企业及易燃易爆重点防火区域;
(四)输变电设施、高压线路、通信基站、燃气管道等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车站、商超市场、体育场馆、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
(六)文物保护单位、生态林区、公园绿地、水源保护区、山体林地等生态保护区域;
(七)住宅小区、高层建筑、棚户区、老旧居民区、消防通道、地下车库、楼道阳台等区域;
(八)桥梁、隧道、国道省道、铁路沿线等交通设施安全管控区域;
(九)殡仪馆、公墓等殡葬祭祀场所及建筑工地、仓储物流园区;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
四、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必须严格遵守限区域、限时段、限品种规定,不得在禁放区域、禁放时段燃放,不得燃放禁放品种烟花爆竹。
(二)允许燃放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选择开阔、安全、无障碍户外场地,远离人员、房屋、易燃易爆物品,自觉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
(三)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必须由监护人全程陪同监护,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严禁未成年人独自燃放、随意抛掷燃放。
(四)严禁酒后燃放、高空燃放、占道燃放,严禁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投掷烟花爆竹。
(五)燃放后必须及时清理残留火种和废弃物,彻底消除火灾安全隐患。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许可经营、流动兜售、占道售卖、私存囤积烟花爆竹。
五、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放区域、禁放时段燃放烟花爆竹,或燃放禁放品种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对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引发火灾事故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四)对拒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施行日期
本通告自2026年8月13日起施行。本县此前发布的有关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各项规定,主动抵制非法经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积极举报涉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共同维护安全、整洁、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
七、投诉举报电话
县公安局:110
县市场监管局:5524896
县应急局:5537357
一条山镇:5520916
城管执法局:5935600
市生态环境局景泰分局:5531686
特此通告。
景泰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3日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燃放行为,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减少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白银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县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品种、城区限制燃放区域及有关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禁止经营、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
全县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储存、运输、燃放下列烟花爆竹品种:
(一)A级、B级各类烟花爆竹产品;
(二)礼花弹、组合烟花、升空类、吐珠类、旋转类、架子烟花等高空、大型烟花爆竹;
(三)摔炮、擦炮、砸炮、手拉烟花等危险性、易燃性小型烟花爆竹;
(四)无厂名、无厂址、无合格证明的“三无”烟花爆竹,以及过期、变质、改装、拼装、伪劣烟花爆竹;
(五)含有毒有害成分、超标烟雾、超标噪音及国家、省、市明令禁止的其他各类烟花爆竹产品。
(六)“地雷”、“开天雷”、“鱼雷”、“春雷”、“鱼炮”、“彩雷王”和玩具手枪用“塑料圆盘击发帽”等违禁烟花爆竹产品。
(七)无中文说明的进出口产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品种。
二、城区限制燃放区域及允许燃放时间
(一)限制燃放区域
景泰县城区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范围包括:一条山镇所辖东关社区、西关社区、南关社区、北关社区、人民路社区、长城路社区、寿鹿街社区、振兴路社区、永泰路社区、黄河路社区、幸福里社区、泰玉路社区、石门村、水源村等全部辖区。
(二)允许燃放时间
上述限制燃放区域内,仅允许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次年正月十五期间,安全、有序燃放合规C级、D级民用烟花爆竹。除上述规定时段外,限制燃放区域内全年禁止一切烟花爆竹燃放行为,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全县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全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区域
全县范围内下列重点场所、重点区域全年任何时间一律禁止燃放任何品种烟花爆竹:
(一)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景部队、军事管理区;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等文教卫体及社会福利场所;
(三)加油站、加气站、液化气站、油库、燃气场站、危化品经营储存企业及易燃易爆重点防火区域;
(四)输变电设施、高压线路、通信基站、燃气管道等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车站、商超市场、体育场馆、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
(六)文物保护单位、生态林区、公园绿地、水源保护区、山体林地等生态保护区域;
(七)住宅小区、高层建筑、棚户区、老旧居民区、消防通道、地下车库、楼道阳台等区域;
(八)桥梁、隧道、国道省道、铁路沿线等交通设施安全管控区域;
(九)殡仪馆、公墓等殡葬祭祀场所及建筑工地、仓储物流园区;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
四、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必须严格遵守限区域、限时段、限品种规定,不得在禁放区域、禁放时段燃放,不得燃放禁放品种烟花爆竹。
(二)允许燃放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选择开阔、安全、无障碍户外场地,远离人员、房屋、易燃易爆物品,自觉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
(三)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必须由监护人全程陪同监护,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严禁未成年人独自燃放、随意抛掷燃放。
(四)严禁酒后燃放、高空燃放、占道燃放,严禁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投掷烟花爆竹。
(五)燃放后必须及时清理残留火种和废弃物,彻底消除火灾安全隐患。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许可经营、流动兜售、占道售卖、私存囤积烟花爆竹。
五、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放区域、禁放时段燃放烟花爆竹,或燃放禁放品种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对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引发火灾事故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四)对拒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施行日期
本通告自2026年8月13日起施行。本县此前发布的有关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各项规定,主动抵制非法经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积极举报涉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共同维护安全、整洁、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
七、投诉举报电话
县公安局:110
县市场监管局:5524896
县应急局:5537357
一条山镇:5520916
城管执法局:5935600
市生态环境局景泰分局:5531686
特此通告。
景泰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