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地查找本机关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主体
景泰县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局机关和局属各事业单位、乡镇国土资源中心所)。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6.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范围
景泰县自然资源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行政机关职权,在政务信息形成以后,向社会公开以下几类政务信息:
1.党组书记、局长及副局长的个人简历和非涉密的重要活动、讲话;
2.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3.县自然资源局人事任免;
4.自然资源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6.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7.自然资源局工作报告;
8.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9.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10.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11.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12.自然资源局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3.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4.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5.涉及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的信息;
16.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方式
1. 通过“景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景泰县自然资源局”子网页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2.“景泰县自然资源局”公众号。
3.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景泰县自然资源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自然资源局的信息公开事宜,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一条山镇振兴路4号。
联系电话:0943—5523507(传真)。
邮政编码:730400。
电子邮箱:jtxgtj@163.com。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根据《条例》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景泰县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景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
1.书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传真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景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也可以下载并填写电子版的《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3.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同时提出多项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三)申请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人当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答复
1.答复的期限。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2.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受理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