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62042378404828X7/2022-172856 | 生成日期: | 2022-11-30 |
文 号: | 景政办发〔2022〕163 号 | 关键字: | 服务,社会,工作,养老,发展 |
所属机构: | 景泰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景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泰县“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的通知 | |||||||||||||||||||||||||||||||||||||||||||||||||||||||||||||||||||||||||||||||||||||||||||||||||||
信息来源:景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11-3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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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各群众团体、驻景各单位: 《景泰县 “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已经县政府第 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景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11 月 23 日 景泰县“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前 言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为加快推进全县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白银市 “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 划》《白银市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景泰县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结合我县民政事业改革发展实际,编制本规划。 第一章 发展基础 “十三五”期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 民政部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 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统筹推进民政各项工作,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 (一 ) 党的建设不断加强 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始终将党的建设放在民政工作首位,将党建工作与民政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强化党的理论武装,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增强 “四个 意识” 、坚定 “四个自信” 、做到 “两个维护”。全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增强党组织的感召力和影响力,有力保障了民政事业健康发展和民政干部健康成长。 (二) 民政政策制度建设不断深入 制定出台了《景泰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景泰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景泰县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等20多项政策性文件, 民政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 民政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明显提高。 (三) 基本民生保障水平更加有力 以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为主线, 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保障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形成了党委领导、 政府负责、 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救助工作机制。连续五年以 8%的救助标准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城市低保标准从 361 元/月/人提高至 577 元/月/人,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 2855 元/年/人提高至 4428 元/年/人。期间共为 11048 户(次 )30255 人 (次 ) 发放城市低保资金 1.6 亿元;为 18694 户 (次 )58176 人 (次) 发放农村低保资金 1.4 亿元。城市特困供养标准从 4152 元/人/年提高至 9012 元/人/年;农村特困供养标准从4114 元/人/年提高至 6360 元/人/年,累计为 2504 户 (次 ) 2841人(次)发放特困供养救助资金 1891 万元。累计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337 万元,发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 49 万元,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 2698 万元,为 11644 户 (次 ) 34140 人 (次 ) 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低收入家庭给予临时生活救助资金 4317 万元。各类社会救助对象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应兜尽兜、应救尽救。 ( 四 ) 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健全 一是紧抓国家和省、市、县落实规划、改善民生、扩大内需等重大机遇,争取实施了一批养老服务建设项目, 民政公共服务水平显著提升。截止 “十三五”规划末期,全县建成公办养老机构4所,其中社会福利院1所,农村敬老院3所;全县公办养老机构 设床位共265张,入住老人105名;建成城乡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116所,覆盖了75%的城市社区和85%的村,城乡养老服务设施覆盖 率达77.85%;建成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平台一个 (12349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引入有资质且服务好的社会组织、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全县养老服务机构短缺问题逐步得到改善。二是居家养老服务面逐步扩大。为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大力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并鼓励社会组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将城乡551名经济困难 老年人、分散特困供养对象、贫困重度残疾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对320名农村留守老人建立探视巡访关爱 机制;城区已初步形成 “十五分钟”养老服务圈,能够为老年人 提供更为完备的健康管理、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应急救援等服务。三是老年人福利保障机制全面落实。认真落实经济困难老年人、事业单位高龄老年人、农村残疾老年人生活补贴。在 “十三 五”期间发放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及70岁以上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高龄补贴511万元,惠及老年人数量达2846人。加大老年社会 救助力度。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保障范围,实现应救尽救。 四是医养融合不断发展。 自 “十三五”时期以来,着力提升养老服务和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坚持医养结合在养老机构先行,县社会福利院根据自身的发展规范设了医疗服务点,其他乡镇养老机构与当地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 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较好支撑了社会养老服务功能的发挥,初步形成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 ( 五 ) 基层社会治理全面深化 城乡社区治理法规政策制度不断完善,县委县政府相继出台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关于深入推进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工作和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全面落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圆满完成全县第十次村民委员会和第七次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创新实施村民委员会能力提升专项行动,村民委员会班子履职尽责能力有了新提升。大力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建立健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不断规范村 (居) 务公开,农村全面推行 “三议 五会”工作法,进一步拓展了人民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渠道。 扎实做好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工作,有效激发了其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独特作用。指导乡镇加大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力度, 覆盖面逐步扩大,服务能力不断提升, “十三五”末,全县每百户居民拥有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面积达到30平方米,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达100%。 ( 六) 社会组织发展更加规范 “十三五”末,通过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注册志愿者有13444人,志愿服务团体11个,志愿服务总时长182539小时;积极培育社会组织,全县社会组织发展到116家。坚持培育与管理并重, 着力推进社会组织提质增效,社会组织党的领导不断加强、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监管执法不断强化、扶持政策不断完善、发展成效不断显现。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切实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全面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依法有序承接和履行政府转移职能,为 “十四五”时期社会组织发展奠定了扎实的工作基础。 ( 七 ) 基本社会服务水平稳步提升 困境儿童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构建起了监测预防、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 “五位一体”的救助保护机制和县、 乡镇、村 (居) 委会三级工作网络,全县 11个乡镇、149个村 (社区) 配备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覆盖率 均达到100%。不断加强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登记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婚姻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取得突破,实现与全国婚姻登记数据库对接,婚姻登记管理信息共享格局逐步形成。共办理结婚登记8781对,离婚登记2690对,补领结婚证4195对,补领离婚证312对,登记合格率为100%。开展流浪乞讨救助 “寒冬送温暖”、“酷暑送清凉”等专项活动,主动救助流浪乞讨人员500多人(次)。开展第四轮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累计联检界线364公里;完成标准二维码门楼牌设置,全县共安装门楼牌56704张,安装率 为100%;利用我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编纂《景泰县标准地名图、录、志、典》等各类地名书籍,印制景泰县行政区划图3000张;编制《景泰县城区及周边部分道路命名方案》,完成新命名道路19条、更名调整道路10条、销名道路8条;制定印发《景泰县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清理不规范地名18条; 完成了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的档案整理。 (八) 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稳步发展 全县共有慈善组织6家,其中具有公开募捐资质的慈善组织1家,“十三五”期间积极筹措善款313.268万元,在赈灾救难、扶贫济困、助老助孤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全县社工服务机构达到4家,持证社工达到30人;注册登记志愿者组织11家,成立志愿者服务队1835个,实名注册登记志愿者达到82759人,占建成区常住人口10.62%,增长了278.51%。经过 “十三五”时期的发展,全县民政事业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之上,进入了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为 “十四五”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但客观分析民政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全县民政事业发展仍面临诸多困难与挑战。 一是民政基础设施建设任务更加艰巨。 民生问题交织叠加,需要兜底保障和救助的特殊群体数量仍然较多。养老服务、殡葬服务、社会福利、城乡社区服务等领域基础设施升级改造任务仍然艰巨。部分基础设施运营成本较高,更新换代缓慢、利用率偏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民政事业的发展。 二是民政服务能力还不能满足形势需要。随着民政职能的不断拓展,养老、育幼、扶弱等工作的战略位势进一步提高,基层民政服务能力不足与社会治理精细化管理和服务水平提升的矛盾突出。受多种因素制约,基层民政基础短板弱项较多、信息化水平较低、工作力量不匹配、管理服务压力增大等问题凸显,需要进一步健全基层民政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基层民政工作力量建设,提升从业人员文化水平,专业技能和服务能力。 三是民政工作合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民政业务涉及领域广、工作任务重,综合性比较强,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领域供需不足的矛盾突出,社会、市场支持参与民政事业的资源有限,亟需发展改革、 自然资源、人社、财政、医保、残联等部门通力配合,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才能共同解决基层队伍编制不足、工作负荷过重、工作经费短缺、保障能力偏弱等问题。 同时,配套政策还不完善,软环境建设需要同步配套 跟进。 “十四五”时期,是我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奋力开启全面建设绿色、富裕、活力、幸福、平安新景泰的关键期,也是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机遇期,随着 “五位一体”总体布局、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向纵深推进,全县民政事业面临着一系列新的发展机遇。 ——民政事业的职能定位更加明确。 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代民政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和指示,深刻指出了新时代民政工作的地位作用、基本职责、根本保障、发展动力和使命任务,科学回答了新时代如何定位民政工作、如何做好民政工作这一根本问题,为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对新时代民政工作作出战略部署,民政工作的政治性、群众性、时代性、协同性属性更加明确。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民政事业在社会建设中的兜底性、基础性作用,对加强社会建设,补齐民生短板等作出了一系列部署, 民政工作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更加精准、更加聚焦,任务更加明晰。 ——民政事业发展的空间更加广阔。进入新发展阶段, 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为新时代民政工作奠定了广阔的发展空间。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以及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的全面深化改革进程的不断加快, 民政事业正处于政策调整的关键期和深化改革的攻坚期,工作重心明显转移,基本民生保障和特殊群体关爱保护等职能更加强化和拓展,人民群众对养老、基本民生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且日趋多元。政府职能转变进程的加快,大量社会性、公益性、服务性职能将陆续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 民政服务社会化、产业化、体系化发展的空间进一步拓展。不断健全基本民生保障制度体系,加快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推动婚姻、养老、殡葬等基本社会服务更加均等可及等任务更加明确, 民政事业进入开拓发展、大有作为的现代化发展新阶段。 ——民政事业发展的协同性更加增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为新时代民政工作协同发展指明了方向。在贯彻落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区域协调发展、 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重大决策部署的实践进程中,随着政府、社会、市场等资源支持参与民政事业发展的政策体系不断健全,各级党委政府统筹解决制约民政事业发展问题的协同性将进一步增强,支持力度将逐步加大,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民政工作的路径和方式更加多元, 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合力将更加集聚、发展的活力将进一步激发。 第二章 总体要求 ( 一 ) 指导思想 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坚决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以推动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 以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社会建设中的兜底性、基础性作用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 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标,突出政治性、群众性、时代性、协同性,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景泰作出新的贡献。 (二) 基本原则 ——坚持党建引领、精准施策。坚持党对民政工作的全面领导,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民政领域落实落细落到位。 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特困对象、高龄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 留守老年人、残疾人、 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为重点,聚焦织密兜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网,着眼于解决迫切问题,重点发力,精准施策。 ——坚持多方参与、共同治理。发挥政府在规划制定、政策引导、资金投入、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主导作用,积极培育和发挥社会组织、市场主体、慈善力量、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志愿者等多元参与主体的作用,推动共建共治共享向纵深发展,不断增强民政事业发展的内生动力和活力。 ——坚持统筹推进、协调发展。 既整体推进民政事业发展, 又把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供给建立在财力可持续基础上,推动适度普惠,立足不同乡镇民政工作实际和差异性,强化各业务领域之间、城乡区域之间统筹发展。加大资源配置、队伍建设向基础设施薄弱和服务能力相对低下乡镇投入力度,补齐民政事业发展短板和弱项。 ——坚持改革创新、积极作为。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发展基本社会事务和基本公共服务,注重现代技术手段与传统工作方式相结合,注重现代治理理念与传统治理资源相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破解民政事业改革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用改革的办法和全局的视野全面推进社会救助、基层治理、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养老服务、殡葬等领域改革,不断开创民政事业发展新局面。 (三) 发展目标 到2025年,民生保障能力明显增强,社会治理水平显著提高,基本社会服务供给更加高效,形成各个部门和各项工作之间有机联系、分工明确、相互支撑、协同发展的工作推进格局,构建制度更加完备、体系更加健全、覆盖更加广泛、功能更加强大的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基本民生保障更加精准高效。实现巩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健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儿童福利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社会福利支持民生保障能力稳步增强。 ——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完善。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全面建立;“幸福白银 ·银龄驿站”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品牌进一步做大做优;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水平、风险防控和应急救援能力进一步提升。 ——基层社会治理更加规范有序。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完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实现全覆盖;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更加健全;现代社会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慈善事业健康发展。行政区划设置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新型城镇化进程相适应。 ——基本社会服务能力更加有力。婚姻收养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困境儿童保障和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关爱得到新加强;殡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助老助残能力进一步提升。
第三章 主要任务 ( 一 ) 提升基本民生保障水平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以增 强社会救助及时性、有效性为目标,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思路,加快构建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救助制度体系,全面提升基本民生保障能力。 1.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加强社会救助标准、对象认定、政策配套、动态管理等方面同乡村振兴政策有效衔接,全面兜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网。运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加强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等易返贫致贫人口, 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 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动态监测,健全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保持农村社会救助政策持续稳定。完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调整优化对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低保 “单人户”政策,将未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范围的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参照 “单人户”政策纳入低保。鼓励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对象参与就业,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完善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合理确定救助供养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社会救助资源统筹,根据对象类型、困难程度等,及时有针对性地给予困难群众专项救助,做到精准识别、应救尽救。对基本生活陷入暂时困难的群众加强临时救助,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强化县乡两级公办养老机构对失能、部分失能特困老年人的兜底保障。严格落实 “摘帽不摘责任、摘帽不 摘政策、摘帽不摘帮扶、摘帽不摘监管”要求,持续开展民政部门定点帮扶。提升农村地区民政公共服务水平。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推进城乡社会救助服务均等化。进一步完善帮扶残疾人、孤儿等社会福利制度,健全农村地区困境儿童和留守老年人、 留守儿童、 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体系。统筹推进农村民政服务设施和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覆盖,推动农村公共服务水平持续提升。加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队伍建设,鼓励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积极向乡村提供关爱帮扶等服务,合力推进乡村振兴。 2.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制定出台低保审核办法,规范低保对象认定程序,提高科学性和精准度。加快推进城乡低保统筹发展,积极推行具备条件地区的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请低保。稳步提高低保标准,城乡低保标准年度增速不低于居民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增速,力争农村低保标准占城市低保标准比例达到75%。建立健全分层分类救助制度,加强对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救助工作。完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按照 “自主选择、托底供养”原则,持续加大特困供 养人员集中供养力度。 健全专项社会救助制度。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等制度与社会救助政策有效衔接,构建标准科学、对象精准、进退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确保应保尽保、应养尽养。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加大临时救助力度,确保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做到应救尽救。畅通急难社会救助申请和急难情况及时报告、主动发现渠道,健全快速响应、个案会商 “救急难”工作机制。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健全完善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完善低保标准制定办法,推动建立全县相对统一的区域低保标准。建立与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 以全县低保标准为基础,上浮一定比例确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1.3倍。根据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照料护理标准。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完善重点边缘群体、受灾群体返贫致贫防范监测机制,健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各类社会救助对象应救尽救。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低保家庭收入财产认定方法,健全社会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经济状况重大变化报告与核对机制,根据国家关于低保家庭财产限定标准或条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低保家庭财产限定标准或条件。推动民政与教育、公安、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金融、 乡村振兴、残联 等部门和机构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共用,依法明确和落实相关部门、单位提供社会救助家庭收入及财产信息的责任。逐步实现全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联网统一核对,做好与全国联网统一核对相关工作。强化核对系统与社会救助管理系统协同,形成无缝对接、精准高效的社会救助对象认定机制。扩大社会救助服务供给。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推动构建 “资金+物质+服务”救助模式,为有需要的救助对象提供心理 疏导、社会融入、资源链接等服务,增强困难群众内生动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提供必要的探视照料服务。推进社会工作服务,健全完善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和志愿服务参与社会救助的政策制度,鼓励社会救助服务机构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为有需要的救助对象提供主动发现和协助申请、资源链接、政策信息、心理调适、转办转介、社会融入等相关服务,帮助救助对象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救助制度、慈善帮扶的衔接,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应帮尽帮、应扶尽扶。深化社会救助 “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 由乡镇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并按照职能分工及时办理或转请相关职能部门办理。优化社会救助对象审核确认程序,支持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取消可以通过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推进社会救助申请“一证一书” (即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改革,强化乡镇社会救助责任,提升保障条件。整合村 (社区) 儿童主任、养老服务员等工作力量,设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管员,在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 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 ( 点 ) ,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 困难群众列为村 (社区) 重要工作内容,将开展社会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待遇保障,加强业务培训,提升服务能力。加快社会救助服务管理转型升级,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社会救助领域的运用,完善社会救助资源库,推进“互联网+救助”模式,构建“智慧救助”体 系,推动社会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为救助对象提供精准、高效救助服务。
(二) 全要素推进养老服务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开发老年人力资源。发展普惠性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做强做优 “幸福白银 ·银龄驿站”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品牌,培育养老新业态,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1.加强养老服务保障 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根据全国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老年人接受基本养老服务、领取老年人补贴的参考依据。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逐步拓展服务项目。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推动与残疾人“两项补贴”、社会救助等政策的衔接,形成政策合力。完善兜底性养老服务。在继续做好城乡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基础上,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 (敬老院)集中供养和失能照护能力,优先保障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实现应养尽养。重点关注空巢、 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全面建立居家探访制度。提高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建设 “智慧养老信息平台”,通 过“1+5+N”运行模式,实现全县养老服务基本信息实时采集、分 级汇总管理、数据动态监管、信息及时反馈,推动监管运营、实体服务相融合。 2.优化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网络 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品质。建立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补齐居家养老服务短板,完善标准体系,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便捷性。探索推进居家养老紧急救援系统,推动形成“城市15分钟”、“农村30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鼓励社会力量提供高质量的居家养老服务,探索推进“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逐步探索建 立养老服务 “时间银行” “孝老银行”和 “家庭养老床位”。优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落实城市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小) 区按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政策措施,配建设施达标率达到100%。逐步补齐老旧城区、 已建成居住 (小) 区社区 养老服务设施。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管理,支持具备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低偿或无偿用于适度普惠型养老服务。强化养老机构服务能力。 引导养老机构根据自身定位合理延伸服务范围,为老年人提供居家期上门、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健康养老服务。优化城乡养老机构床位结构,聚焦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力争到2025年,全县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5%。强化公办养老机构兜底线、保基本和示 范作用,优先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以及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提供服务。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养老机构,落实同等优惠政策,重点面向中低收入群体、适度面向中高收入群体提供多层次、个性化服务。加快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推动农村养老服务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全面推进以乡镇或老年人聚集区的综合性养老机构为中心、 以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为网点的农村养老服务网络。大 力培育农村老年协会、农村社区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加强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能力建设,整合养老服务、公共文化、医疗卫生、全民健身等服务功能,为老年人提供综合性服务。推动建立以农村空巢、 留守老年人为重点的定期探访制度,明确探访对象、探访 内容、探访程序及工作要求。推广农村养老示范经验,推动建立“村级运营、群众互助、乡贤助力”模式,加快推进农村互助养老。推进医养康养有机结合。深化医养结合,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开展多种形式合作,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医养结合服务。支持养老机构配备医务室、护理站等,提高其医疗卫生服务能力。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等各类服务主体开办康复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机构等。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执业,允许并鼓励中医医师在养老机构提供中医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鼓励护士从事失能老年人护理指导、培训和服务工作。推进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聚焦全县人口分布、老龄化状况及区域养老服务需求,在有需求、具备条件的乡镇建设具备全日托养、 日间照料、上门服务、 区域协调指导等综合功能的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转型为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基本形成层次清晰、功能互补、 区域联动的养老服务网络。实施老年人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工程。将居家养老适老化设施改造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名录,加快推进困难失能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配合做好老旧小区适老化改造工作,支持老年人、 残疾人比例高的老旧小区充分利用闲置公共服务设施进行适老化改造,支持社区养老设施配备康复辅助器具,并为居家养老提供专业指导,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协会、企事业单位开展社区互助养老活动。推进养老服务适度普惠。健全完善适度普惠养老服务政策制度,加快发展适度普惠养老服务,为中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提供价格适中、方便可及、质量可靠的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开展普惠养老服务,推动将各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国有经济加大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培育发展以普惠型养老服务等为主责主业的具有公共服务功能的国有养老服务企业。加强养老机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通过新建和改扩建等方式,建设具备综合应急救援能力的养老服务设施,配备必要的防疫物资和设施设备。加强公办养老机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指导推动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配备应急防护物资、隔离设施,建立完善应急预案,培养培训专业养老服务应急队伍,定期分类开展应急演练。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坚持联合共建、平战结合,探索建立养老服务多元化应急物资储备和供应体系,引导动员社会捐赠资源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过程中养老服务应急物资保障,探索推进居家社区养老应急服务试点。 3.发展养老服务产业 做强养老产业主体。实施“养老服务+行业”行动,配合推动 养老服务与文化旅游、餐饮、体育、教育、养生、健康、金融、地产等行业融合发展,促进养老企业连锁化、集团化发展。积极培育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发挥行业组织在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促进老年用品开发。落实老年用品标准,支持新兴材料、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技术在养老服务领域的深度集成应用与推广,推广应用适老康复辅助器具、智能穿戴设备、服务型机器人与无障碍科技产品。培育老年消费市场。推动老年用品进家庭、社区、机构和园区, 以老年用品消费带动产品供给和产业发展。健全行业标准和市场规范,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逐步推动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促进老年消费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4.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完善养老服务人才教育培训体系。完善多层次养老服务培训 机制,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兼办养老服务培训机构。加强与职业教育学校合作,配合推进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教育体系建设。鼓励养老机构为有关院校教师实践和学生实习提供岗位,参与专业建设,提高产教融合水平。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职业技能鉴定和服务能力提升,持续实施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行动。发展养老护理员队伍。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做好使用全国养老护理员信息和信用管理系统的相关工作,探索制定入职补贴、免费培训和工龄补贴等优惠政策。举办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开展养老护理员关爱和褒扬活动。 5.提升综合监管水平 健全综合监管制度。按照 “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 管”原则,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体制,推动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实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提升养老机构规范化水平。建立“养老服务+信用”机制和覆 盖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信用管理体系。加强养老领域风险监测与防控。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规范,实现养老服务机构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提升安全生产整体防控能力。建立协同机制,落实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处工作行业部门责任,开展常态化非法集资识骗防骗教育宣传,增强老年人群体识别防范风险能力。利用 “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立养老 服务机构信息联动机制,加大风险排查力度。推进养老服务地方标准化建设。落实养老服务国家和省级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地方标准,鼓励养老机构制订高于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根据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推动养老机构和行业组织实施标准化管理。
(三) 推进城乡社区治理现代化 完善党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 完善基层民主协商,实现政府治理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1.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 完善党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作用,积极推行村 (社区) 党组织书记 “一肩挑”和村 (社区) “两委”成员交叉任职,逐步提高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比例。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实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备案制度。健全村 (居) 民委员会成员履职承诺和述职制度,完善村 (居) 民委员会班子成员联系群众机制。做好社区工作事项 “四个清单”的动态调整,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 具证明工作。建立城乡基层群众自治领域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拓宽群众参与基层治理的制度化渠道。加强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健全城乡社区议事协商制度,探索建立乡镇协 商与城乡社区协商的联动机制,开展村级议事协商创新实验。加强村 (居) 务监督委员会建设,落实村 (居) 务公开制度。推动城乡社区适时修订居民自治章程、村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引导城乡居民自觉遵守。配合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 (社区 ) 创建、农村人居环境改造等工作,调动群众广泛参与爱国卫 生运动,推进基层治理改革创新。深化乡镇服务能力建设和管理创新。强化乡镇对辖区内各类公共服务的监督管理职能,推广 “乡镇吹哨、部门报到、接诉即 办”等基层治理经验,建立乡镇与县级有关职能部门之间高效协调机制。推行乡镇政务服务 “好差评”机制。深化乡镇服务管理 体制改革,提高“放管服”承接能力,实行“一站式”服务和“一窗式”办理。到2025年底,实现乡镇 “一站式”服务中心或便民 服务、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覆盖。 2.加强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扩大城乡社区服务有效供给。推动将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工程。推进现代社区建设,聚焦城乡社区服务设施短板,加强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力争到2025年底,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80%以上。推动城乡社区服务提质增效。开展 “新时代新社区新生活”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创新城乡社区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全面推进政府购买社区服务机制建设,普遍建立政府购买社区服务清单,支持建立政府购买社区服务长效机制,探索实施社区服务( 电子) 券项目。实施“互联网+社区”行动,开展智慧社区建设,推动社 区服务智能化。培育扶持一批具有较强专业性和信誉度的社区服务机构,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志愿服务组织提供专业化、个性化城乡社区服务,推动物业服务企业为社区居民提供多样化生活服务。缩小城乡社区服务差距。坚持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城市社区服务资源和慈善、社会工作资源向农村特别是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及生态移民搬迁安置社区等辐射延伸,推进城乡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乡村治理与公共服务融合发展,推动形成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村民群众等主体共同参与的服务格局。加强城乡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推动建立社区工作者职业发展体系,建立健全与岗位特点、工作年限、教育程度、专业水平相匹配的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序列,建立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和待遇正常增长机制,健全参加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分级培训制度,支持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考试和学历教育等,探索支持对获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的社区工作者发放职业津贴。
( 四 ) 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引领,完善登记管理,健全综合监管机制,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全面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能力。 1.完善党领导社会组织制度 完善提升社会组织党建工作“134”模式,落实党建工作与登记、年检 (年报) 、评估 “三同步”制度。按照应建尽建原则, 以政治建设为统领, 以提升组织能力为重点,持续推进社会组织 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化,不断提升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质量。完善社会组织党建指导员制度,加强社会组织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培养社会组织专职党务工作者队伍,鼓励社会组织负责人和党组织书记交叉任职,推行党组织和管理层共同学习、共议重大事项等做法,发挥党组织在社会组织增强职工群众政治认同、依法执业诚信从业中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加强社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完善社会组织重大活动事项报告制度,强化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意识形态工作监管责任。到 “十 四五”末,全县社会组织党的工作覆盖率达到100%,社会组织党组织组建率达到85%。 2.优化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环境 深化社会组织领域改革。巩固深化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成果,深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依法推进直接登记改革,完善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办法,强化发起人和负责人资格审查,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加快社会组织法治建设,提高社会组织工作法治化水平。 协调落实社会组织相关优惠政策。拓宽扶持政策覆盖面,持续完善转移职能、购买服务、财政补贴、人才保障等扶持政策。加大专业技能培训、管理经验输出、经费场地提供、人才队伍建设等支持力度,重点培育行业性、公益性、枢纽型社会组织和提供养老、助残、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等服务的社会组织。加大基层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力度,支持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基层治理和社会服务。 3.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能力 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机制,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财务、人事、 资产、活动、分支机构等内部管理制度,提高社会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的意识和能力,使社会组织成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加大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支持力度。开展社会组织服务能力培训。加大社区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力度,动员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环境保护,积极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4.健全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 落实《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暂行条例》,构建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依法监管的新型管理体制,厘清各部门对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和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的管理服务职责,落实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实现管理对象、管理措施、管理效果精细化。落实财务、会计、票据、税务、资产管理政策,完善社会组织非营利监管制度,规范社会组织涉企收费、对外投资、关联交易、募捐捐赠等行为。开展社会组织依托公权力强制入会、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等行为的整治。推进社会组织信息公开,鼓励社会监督,强化社会组织信用监管。推动“互联网+社会组织”制度建设,完善社会组织法 人库数据。完善清算注销制度,加快清理 “僵尸”社会组织。加大执法力度,建立简易处罚程序,完善快速反应机制和综合执法机制,常态化开展非法社会组织打击工作,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领域重大风险。
( 五 ) 全面加强基本社会服务 立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基本社会服务需求日益多元化的趋势,坚持以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加强和改善基本社会服务,不断增加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量,健全完善基本社会服务体系,推进基本社会服务制度化、规范化、精准化、均等化。 1.提升儿童福利保障水平完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利制度。规范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标准和程序,建立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补助标准和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匹配、与相关社会福利标准相衔接。切实保障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他困境儿童等基本生活。持续实施 “孤儿医疗康 复明天计划” 、 “福彩圆梦 ·孤儿助学工程”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活动,不断提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方面的保障水平,不断拓展保障范围。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对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进一步健全完善家庭寄养工作程序,持续提升家庭寄养工作规范化水平。完善社会散居孤儿、家庭寄养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走访、监护评估、家庭培训和监护保护制度,探索开展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助医助学工作。加快培育孵化儿童福利类社会组织, “十四五”时期,全县至少培育孵化1家具有专业水平的儿童类社会组织。推动将儿童福 利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儿童福利服务。 2.健全完善残疾人福利制度 全面落实残疾人 “两项补贴”制度。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 及残疾人实际需求,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至低保边缘家庭和其他困难残疾人,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至三、四级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加强残疾人 “两项补贴”制度与长期护理保险、残疾人保障、老年人福利、社会救助等制度相衔接。到2025年底,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率均达到100%。鼓励探索新的补贴内容和形式,实现精准高效、应补尽补。推进残疾人 “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为残 疾人提供更加贴心暖心的服务。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精神卫生福利设施建设和运营,统筹资源、优化存量、扩充增量,确保服务设施持续运行、良性发展。推动精神障碍康复服务向社区延伸。加强社区康复服务设施建设,发挥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技术指导作用,推动社区精神障碍康复机构与精神卫生福利、残疾人康复、残疾人托养、社区卫生服务等机构服务对接、场地共用、资源共享,逐步将社区精神障碍康复机构打造成康复服务网络中的重要节点。逐步扩大社区康复服务和基本辅具适配服务覆盖范围,将居家康复、照护技能培训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基本服务范围。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精神障碍康复机构建设,探索支持在服务设施、运行补贴、职称待遇等方面给予扶持,为家庭提供照护资讯、政策咨询、情感支持等专业服务。增强家庭照护功能,促进家庭成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和资源。 3.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推动建立健全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强化协同联动。充分发挥平安建设 ( 综治工作) 考核评价体系作用,提升救助管理水平。落实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健全完善落户安置、源头治理等配套政策,强化站内照料职责,加强托养机构监管,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设施体系。充分利用现有社会福 利设施,建设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设施或救助管理站,力争实现救助管理服务网络全覆盖,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卫生防疫设施配备。健全流浪乞讨人员转介处机制。推进救助寻亲服务,充分利用智能化手段,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减少不文明流浪乞讨现象,帮助滞留人员回归家庭和社会,查明身份信息流浪乞讨受助人员接送返回率达到100%。推动符合条件的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并享受相应社会保障政策。推进源头治理,加强街面巡查和综合治理,建立易流浪走失人员信息库,减少反复流浪乞讨现象。利用全国救助寻亲网,开展“互联网+救助寻亲”合作,提升流浪乞讨 人员服务管理水平。 4.提升婚姻收养管理服务水平 优化婚姻登记管理服务。加强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推进婚姻登记机关建设和升级改造,打造优质服务窗 口。推动建立 婚介服务机构监管制度,规范婚介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问题。探索将颁证仪式引入结婚登记流程,到2025年底,婚姻登记 “跨省通办”实现全覆盖。推进 “互联网+婚姻”,完善微信、APP等多平台渠道开展 婚姻登记智能咨询、网上预约证明材料预审,增加图像采集、人脸识别等设施设备,推动婚姻登记工作的数字化、精细化和智能化。加强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加强婚前指导、婚姻家庭关系调适和离婚辅导,减少婚姻家庭纠纷。通过公益创投、政策扶持、经费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专业人才,面向社区开展家庭教育、反家暴教育、恋爱婚姻家庭观念教育、生活减压和社会支持等预防性专业服务。探索支持婚姻登记机关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开展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推进婚前辅导教育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婚姻家庭辅导室(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室) 在婚姻登记机关覆盖率达到100%。推进婚俗改革。建立整治天价彩礼、铺张浪费、低俗婚闹、随礼攀比等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营造良好社会风气。增加优秀婚俗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鼓励和推广传统婚礼、集体婚礼、纪念婚礼,加强婚姻登记场所文化建设,倡导健康文明、简约适度的婚俗文化。组织开展好家风好家教好家训进家庭、进社区、进村庄、进校园、进企业活动。 完善收养登记管理。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的收养信息系统,完 善收养评估标准,推进收养评估。落实支持家庭收养儿童福利机构内病残儿童政策。规范收养登记档案管理,优化收养登记服务。 5.健全未成年人保护体系 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制度。落实 “家庭监护为主体、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形成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合力。完善兜底监护体制机制,建立健全民政部门长期监护和临时监护具体措施,落实未成年人生活保障、助医助学等政策。建立 “发现报告、应急处置、评估 帮扶、监护干预”的未成年人保护联动响应机制。推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建设景泰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进一步提升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推动乡镇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到2025年底,现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平台转型升级基本完成,实现全覆盖, 乡镇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工作专干覆盖率达到50%。推动村 (居) 委 会设立专人专岗,加大村 (居) 儿童主任培训力度,参训率达到100%。 发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职责,及时督办、处置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事件,有效应对处置未成年人保护热点问题,统筹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加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宣传力度,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关心关注和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积极动员村 (居) 委会、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引导社会各界关心关注、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各司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 加强未成年人监护能力建设。按照 “家庭尽责、政府主导、 社会参与”的原则,强化家庭主体责任,加强家庭教育指导、监督、帮扶,提升家庭监护能力。完善应急处置机制,依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搭建民政和相关部门联动响应的一体化平台,建立监护评估机制,加强危机干预和家庭监护能力评估体系建设。指导村 (居) 委会等组织及时报告和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事件。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对不依法履行监护权的未成年人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处力度。 6.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关爱 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按照困境儿童类型,精准确定困境儿童保障标准,分类实施保障政策。建立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实行一人一档案、动态管理。进一步完善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制度措施。加强对困难家庭的重病、重残儿童生活保障和救助工作。动员引导企业和公益慈善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深入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动态信息管理和档案建设,为农村留守儿童精准化管理、个性化服务提供数据支撑。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制度措施,督促指导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推动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确定被委托照护人,指导其签订书面照护协议,指导外出务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加强与留守子女亲情关爱和日常联络沟通,指导村(居) 委会有效履行强制报告、预防干预等职责。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留守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培育具有社会影响力的景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慈善项目。积极开展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活动。加强农村留守妇女精神关爱和家庭教育支持,提升农村留守妇女履行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的意识。 引导农村留守妇女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 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活动,有效发挥农村留守妇女主体作用。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升农村留守妇女就业创业能力,积极为农村留守妇女创业发展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实现农村留守妇女就近就地就业。提高农村留守妇女法律知识和意识,配合有关部门畅通法律援助受理渠道,加大对侵害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治力度。 7.健全完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 全面建立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制度。切实履行政府对基本殡葬服务的兜底保障职责,建立完善惠民殡葬制度,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死亡后实行火化免费提供遗体接运、遗体暂存、遗体火化、 骨灰存放等基本殡葬服务。提高政府基本殡葬服务供给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增加服务项目、扩大覆盖人群和提高保障标准,鼓励优先将生态安葬纳入本地基本公共服务范围。 加快补齐殡葬公共服务设施短板。立足殡葬改革目标,统筹群众需求和设施短板,按照 “分步实施、重点建设、有序推进”的思路,加快补齐殡葬基础设施短板,推动我县火葬区改革,建成景泰县殡仪馆和公益性骨灰安葬 (放) 设施。落实公墓建设管理办法和节地生态安葬标准,鼓励和引导绿色环保用材、节约用地、生态安葬,推动形成覆盖城乡、设施完善、供给充足、火葬土葬改革一体推进的殡葬服务网络。 切实提升殡葬领域治理水平。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科学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并适时进行调整优化。积极稳妥推进活人墓、豪华墓、家族墓、乱埋乱葬等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遏制增量、减少存量。加强和规范殡葬服务管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强化殡葬服务事业单位公益属性,规范殡葬中介机构、服务企业经营行为,建立健全综合监管机制。加强殡葬信息化建设,推动殡葬服务与“互联网+”融合,探索推广远 程告别、网络祭扫等殡葬服务新模式,提升殡葬服务便捷化、智能化水平。健全殡葬领域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不断提升殡葬服务规范化、优质化水平。深入推进丧葬礼俗改革,充分发挥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健全红白理事会及村规民约,传承发展优秀殡葬文化,遏制重殓厚葬等陈规陋习,培育文明、健康、绿色殡葬新风尚。 8.加强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 因地制宜优化行政区划设置。发挥行政区划调整对区域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按照全省统一部署逐步建立健全与国家和省、市发展战略及综合配套改革相适应的行政区划结构体系。合理优化城镇空间,重点推动优化城市内部结构,不断增强城市要素集聚和资源承载能力。稳妥助力城镇化发展。稳步推进符合条件的乡改镇和镇改设街道工作,增强小城镇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节点支撑作用,助力乡村振兴,跟进对易地扶贫搬迁中迁出地和迁入地的行政区划优化设置,增强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依法推进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按照有利于巩固勘界成果、保持行政区域界线走向明确、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的原则,依法推进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启动第五轮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及时制定联检计划,开展内业检查和外业踏勘等各项工作。 以排查和化解矛盾纠纷为重点,积极稳妥做好行政区域界 线风险隐患排查防范工作,及时处置因行政区域界线认定不一致等引发的边界争议。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和维护,及时修复更换损毁、移位界桩,做好行政区划变更后的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深入推进平安边界建设,创新界线管理模式,提升行政区域界线信息化、智慧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切实维护边界地区和谐稳定,促进平安和谐景泰建设。 9.推进地名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健全地名管理法规制度和体制机制。落实地名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名标准体系,不断完善地方配套规章制度。加强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完善工作程序,建立健全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和备案公告等制度,增强地名管理的科学性,促进地名管理规范有序。积极宣传推广标准地名,加强对地名使用的监督管理,引导社会各界规范使用地名。充分调动各部门、社会各界参与地名管理服务积极性。加大地名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建立地名管理专家库。参与国家地名标准化工作,推进地名标准化建设。 大力发展地名公共服务。持续推进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利用,推进城乡地名设标工作,加强地名标志设置和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地名标志巡检制度,推广应用电子信息新技术,开发具有电子定位和物联网功能的新型地名标志,拓展服务形式和内容,提升地名管理服务效能,构建系统完备、标准规范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为社会提供更加准确、便捷的地名导向和信息服务。 积极开展地名文化保护和利用。健全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制度,完善地名文化遗产价值评定体系,配合推动建立甘肃省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争取部分地名进入《甘肃省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不断强化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力度,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地名文化。创新地名文化平台建设,探索地名文化保护弘扬形式,积极发展地名文化产业,丰富地名文化产品和服务。 推进区划地名信息化标准化。加强区划地名信息大数据应用。 推动区划地名与相关部门、社会主体实现数据共享,服务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应用电子地图、遥感影像、三维仿真等技术手段,拓展利用云平台、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方式,通过民政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为社会提供高效、优质、便捷的信息服务。
( 六) 积极促进慈善社工和志愿服务发展 坚持以党建为统领、需求为导向、人才为支撑、服务为保障,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群团助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工作推进机制。充分利用国家再分配制度改革机遇,健全慈善网络,规范慈善监管,发展慈善信托,激发慈善事业活力,推动形成法治化、组织化、专业化、多元化、大众化的现代慈善事业发展新格局。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专业化、职业化、本土化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大力弘扬 “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壮大志愿者 队伍,建立健全志愿服务制度,形成覆盖广泛、机制健全、管理规范、服务完善的志愿服务体系。 1.促进慈善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重视发挥慈善事业在第三次分配中的积极作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鼓励和支持慈善力量积极参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实施。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激励扶持政策落地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完善税收等优惠政策,探索建立慈善行为记录和激励机制。加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制度同慈善事业制度有机衔接,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保障改善民生中的积极作用。健全慈善力量参与应对突发事件的体制机制。鼓励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发展。健全慈善表彰制度,鼓励社会公众、 民营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打造一批公益 品牌,推动资助项目标识设全覆盖。加强慈善组织培育,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和行业自律,提高行业公信力。优化完善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公开募捐资格管理等制度,加强慈善活动监督,强化日常监管力度,规范慈善主体行为,保障慈善财产合法使用。畅通慈善领域投诉举报渠道,加强监管检查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运用慈善信托方式参与慈善活动,鼓励设立以扶贫济困、 乡村振兴为目的慈善 信托,推动设立以促进教育、灾害救助和 公共卫生为目的的慈善 信托。规范发展互联网慈善。健全促进互联网慈善发展的政策措施和监管体系,加大互联网慈善支持引导力度,激励互联网慈善模式创新、业态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督促指导互联网募捐平台透明化、规范化发展。 2.加快社会工作发展 加强党对社会工作的领导。始终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落实党建工作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登记、年检 (年报) 、评估、换届、 制定《章程》时 “五同步”机制,持续提升 “两个覆盖”水平。加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意识形态工作,将党的工作和社会工作深度融合,进一步强化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思想政治工作,把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培养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密切联系服务群众的新生力量。积极推进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按照 “一年试点、两年 规范、三年提质、四年覆盖”的工作思路,采取 “政府购买、项目化运作、委托运行”的方式,持续推行“党建引领、两站融合、室园共建、八个助推”的 “1228”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模式,有 序推进全县乡镇社工站建设,确保每个社工站达到有阵地、有人员、有服务功能、有规章制度、有规范服务的 “五有”目标。指 导乡镇在全力助推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关爱、社区治理、乡村振兴、社会组织培育、社会事务服务和慈善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作用,逐步形成村(社区) — 乡镇—县三级社会工作服务体系。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能力。完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培育扶持政策,通过提供办公场所、服务场所、政策指导、专业培训等方式,鼓励具备资质、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创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优先发展以老年人、残疾人、困境儿童、农村留守人员、流动人口、家庭暴力受害人等为重点服务对象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推进精神慰藉、教育辅导、婚姻家庭、矫治帮教、禁毒戒毒等领域社会工作,着力打造一批在全县乃至全市具有影响力的机构品牌。到2025年,力争全县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达到15家。 扩大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立分级培养机制和分类培训体系,坚持 “请进来”和 “走出去”相结合,邀请省市社会工作专家对城乡社区、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等从事社会工作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题培训。有计划、分层次组织专业社工和机构负责人外出培训,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社会工作发展经验。通过举办考前培训班、发放培训资料、制定实习计划等方式,鼓励一线社会工作者通过培训和考试提高专业能力,获得相应职业资格。支持民政服务机构与基层民政经办机构、社区和社会服务机构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配备和使用。实施社会工作督导人才 “成长计划”,加快社会工作督导人 才培养。到2025年,力争全县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达到100人。推动 实现“社工+志愿者”联动服务模式常态化,形成社会工作人才引 领志愿者、志愿者协助社会工作人才开展服务的良性互动机制。 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长效机制。完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成本核算制度,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人力成本作为重要核算依据,建立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资金管理、绩效评估等系列制度。深化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对社会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社会工作领域,发挥更大效能。 3.健全志愿服务体系 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建设。落实志愿服务政策法规,配合有关部门协同推进志愿服务激励、保险等制度建设,配合完善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体系。培育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强化志愿服务与慈善项目、社会工作协同发展。推广应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加强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出具工作,持续推进志愿服务信息数据的归集和管理。到2025年,实名注册志愿者登记人数占常住人口总数的20%以上。加强志愿服务站建设和岗位设置。整合现有资源, 以乡镇社 工站建设为契机,按照 “八有”建设标准 (有固定场所、有服务队伍、有服务项目、有标识标牌、有规章制度、有宣传氛围、有完整档案、有主题活动) ,推动乡镇、城乡社区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建设志愿服务站,到2025年底,志愿服务站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中的覆盖率达到85%。在养老、儿童福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婚姻登 记、城乡社区等领域设相对稳定的志愿服务岗位,在社会救助、养老助残、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等领域组织开展专项志愿服务活动。 广泛开展民政领域志愿服务。拓展社会工作引导志愿者参与的活动方式,围绕重大主题、重点人员、重大事件、重要活动、重要节日,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培育具有景泰特色的志愿服务品牌项目。组织开展 “五社联动、情暖基层”活动,积极整合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和社会慈善资源,推动志愿服务与社工、慈善融合发展,为群众办好事、解难事。积极培育发展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建立社区志愿服务项目库,推动社区志愿服务常态化。大力开展农村志愿服务活动,为村民提供生产生活服务,为农村留守老人、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关爱服务。动员社区居民开展“邻里守望”系列社区志愿服务活动,提升社区居民的志愿服务参与度。
第四章 保障措施 ( 一 ) 强化组织领导保障。坚持党对民政事业的绝对领导, 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加强民政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做好干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教育管理等工作,调动广大民政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加大对重点领域和重要环节监督检查,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切实加强法治民政建设,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部门规章特别是部门联合规章制定力度,推动实施国家标准化战略,增强标准化服务支撑能力。 (二) 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投入,为民政事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促进城乡民政事业均衡发展,重点加大农村地区的资金投入。扩大社会力量参与,吸引更多资金投入民政事业。协调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将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协调实施财政补助、税费减免及用水、用电、用气等优惠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服务。 (三) 推进民政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资源规划和标准规范体系建设,实现数据采集、存储、应用的规范化、标准化。构建设施共用、 内容共享、互联互通、安全可靠的统一基础平台,强 化民政县级层面大数据应用。积极探索“互联网+民政”等服务管 理新方式,提升服务人民群众的精准性和有效性。鼓励社会力量基于民政业务数据信息,开发促进行业发展的应用服务产品。 ( 四 ) 加强民政队伍建设。培育优秀社会组织,提供优质专 业化社会服务。完善继续教育体系,会同人社等部门健全专业人才的职称评定制度。采取设置民政公益性岗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民政工作队伍。造就培养民政行政管理人才队伍、 民 政企事业单位管理人才队伍、 民政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社会工作 专业人才队伍等四支队伍。 (五) 完善规划实施机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强化主体责任, 以本规划为指导,根据本规划确定的工作任务,结合实际 将本规划的主要任务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规划及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确保规划规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进一步细化分解各项任务,提出落实计划,确保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加强本规划的实施、协调和督导,强化民政统计工作,开展规划实施情况动态监测和评估。在2023年和2025 年,分别对本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把监测评估结果作为改进民政工作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创新评估方式,引入第三方监测评估机构适时开展规划实施效果抽样调查。畅通群众诉求和意见表达渠道,发挥群众监督、媒体监督的积极作用。 解读材料:《景泰县“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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