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62042378404828X7/2024-00056 | 生成日期: | 2024-07-15 |
文 号: | 景政办发〔2024〕56号 | 关键字: | 服务,农业,社会化,项目,实施 |
所属机构: | 景泰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景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泰县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充实施方案》的通知 | ||||||||||||||||||||||||||||||||||||||||||||||||||||||||||||||||||||||||||||||||||||||||||||||||||||||||||||||||||||||||||||||||||||||||||||||||||||||||||||||||||||||||||||||||||||||||||||||||||||||||||||||||||||||||||||||||||||||||||||||||||||||||||||||||||||||||||||||||||||||||||||||||||||||||||||||||||||||||||||||||||||||||||||||||||||||||||||||||||||||||||||||||||||||||||||||||||||||||||||||||||||||||||||||||||||||||||||||||||||||||||||||||||||||||||||||||||||||||||||||||||||||||||||||||||||||||||||||||||||||||||||||||||||||||||||||||||||||||||||||||||||||||||||||||||||||||||||||||||||||||||||||||||||||||||||||||||||||||||||||||||||||||||||||||||||||||||||||||||||||||||||||||||||||||||||||||||||||||||||||||||||||||||||||||||||||||
信息来源:景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7-15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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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景泰县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充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职责,抓好贯彻落实。 景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5日 景泰县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充实施方案
根据《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第二批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计划的通知》(甘农财发〔2024〕21号)精神,结合当前我县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实际,特制定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充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景泰县位于甘肃中部,东临黄河,西接武威,南邻白银、兰州,北依宁夏、内蒙古,地处黄土高原与腾格里沙漠过渡地带,为河西走廊东端门户。全县总面积5485平方公里,辖8镇3乡,135个行政村,15个社区。全县总人口23.7万,其中农业人口16.3万,占总人口的68.7%,农村户数45132户。目前耕地面积117.56万亩,户均家庭承包地面积26亩。2024年全县完成农作物播种面积94万亩,其中:粮食作物播种面积56.5万亩以上,累计发展经济林果31万亩、中药材8.82万亩,全县农机总动力达到42.82万千瓦,被评为全国第五批全程机械化示范县,农业机械化综合水平位居全市第一。 目前,全县能提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组织达190家,其中农机合作社164家,社会化服务整体实力强。全县种植业接受农业托管面积达55万亩,其中粮食作物托管面积达42万亩;西红柿、辣椒、洋葱统一育苗面积达5万亩;其他作物8万亩。2021年被确定为全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试点县。 二、项目目标 中央财政第二批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 165万元,主要围绕我县玉米等粮食作物生产、大豆玉米复合种植及撂荒地复垦种粮,在耕、防、收等环节上开展服务。通过项目实施,促进我县粮食作物种植面积稳中有增,撂荒地实现复垦,粮食产量不断增加。进一步发展壮大服务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实现生产托管覆盖小农户比例不断提高,服务规模、经营面积不断扩大,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农民增收农业增效显著。促进形成稳定活跃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市场,培育壮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建立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生产经营服务体系。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和绿色生产,实现耕地质量不断提升,农业生产增收增效显著,农村环境得到有效改善。 三、项目实施内容 (一)服务产业和关键环节 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以助推发展高效农业为目标,在全县玉米种植集中区域,聚焦农业生产的薄弱环节,实施以耕、防、收单环节或多环节农业生产托管为主导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鼓励以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为主申报项目实施,建立完善“农机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机合作社+农户”的服务模式。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综合补助面积2.5万亩,落实补贴资金165万元。项目服务对象突出小农户,安排服务小农户的面积或服务补助资金,占比不少于60%,原则上耕、防、收单环节或多环节财政补贴比例不超过市场价格的30%。接收服务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生产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补助金额不高于10万元。 服务环节包括:2024年种植玉米地的病虫害防治、收割、深翻、平地等环节。按照省上耕(A1)=0.36*服务面积;种(A2)=0.27*服务面积;防(A3)=0.1*服务面积;收(A4)=0.27*服务面积。确定项目区玉米病虫害防治、收割、深翻、平地环节“托管系数”分别定为:旋耕=0.36*服务面积;播种=0.27*服务面积;病虫害防治=0.1*服务面积;收割=0.27*服务面积;深翻=0.36*服务面积;平地=0.36*服务面积。 (二)确定服务区域 服务区域覆盖8个乡镇,充分考虑各乡镇耕地面积、粮食种植面积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培育情况及小农户接受土地托管程度,下达玉米综合社会化服务面积,具体任务面积分解下达如下:
各乡镇最终实施面积,以各服务主体实际作业面积为准,可在项目实施区域乡镇之间调剂,综合服务面积不变。 (三)制定标准 1.确定服务组织标准 ①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证照齐全,工商年报、税务报送等正常有效。 ②具有一定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2年以上,社会信誉良好,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群体性上访事件等。 ③必须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农业技术力量、农机装备水平、作业水平、科技水平、服务水平和安全水平较高,各类机械经过年审,农机人员证照齐全,承担玉米病虫害防治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需拥有2台无人机,有熟练的无人机操作手;承担玉米收割、平地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需拥有10台以上农机具,其中:农机装备总动力达150千瓦以上,配备必要的犁、耙等农机具,承担收割环节的经营主体,必须拥有大型玉米收割机2台,有熟练的农机操作手2人以上。 2.服务作业标准 在生产过程中,防要做到药水配释到位,作业区内喷洒均匀,覆盖无死角,无人机平缓作业;收要做到无明显漏收漏种,籽粒破损率≤10%;耕要做到深度适宜,地面平整,土壤种床达到土层虚实并存,纵到边横到面,不留死角,作业面平整。 (四)补助方式和补助标准 补贴采取服务组织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服务合同》,按各环节上年实际平均收费确定服务费标准,农业社会化服务各环节实施完毕,并经村镇审核无误后,申请县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县农业农村局验收完成后,兑付补贴资金。资金补助采取先服务后补贴的方式,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明确农户承担部分和项目补助部分,由服务组织按农户承担部分向农户收取服务费,待项目验收后,向服务组织兑付补贴资金。也可由服务组织按市场价格收取服务费,待项目验收后,向接受服务的农户所在的村经济合作社兑付补贴资金,然后由村经济合作社通过“一卡通”兑付给农户,并将兑付资金花名册报农经站备查。涉及土地流转的家庭农场、合作社、企业、种粮大户等经营主体应附与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 景泰县农业社会化服务环节补助一览表
备注:1.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对种植农户签订的收费单价原则上不得超过市场参考价格上限,具体由双方之间协商确定;2.根据病虫害发生发展规律,所采用的防治药剂品种和数量有所区别,小麦飞防药剂原则上以县农技中心统一配置的药剂为主,玉米飞防药剂由所在村的村组织统一采购,由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承担。3.小农户是指种植亩数在200亩以下,以家庭承包地为主的农户;大户是种植亩数在20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 (五)优选服务组织 由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自愿向所在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村镇择优选择后推荐至县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局组织由县农机服务中心、农经站组成的联合审核组对乡镇推荐的服务主体进行评审,评审主体是否符合申报要求,最终确定我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并在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对确定的服务主体,原则上单环节服务组织不少于3家,公示期满后,项目涉及村经济合作社自主选择公示名单中的服务主体,并与其签订服务合同,开展项目实施。为确保完成项目服务面积,各服务组织可以吸纳本村及周边符合要求的大型拖拉机或收割机(驾驶证、行车证齐全),进行联合作业。 (六)监督项目实施 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监督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广大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社会化服务,县农经站、乡镇及时指导服务组织与村经济合作社、农户签订《景泰县农业社会化服务合同》(见附件7-8),填制《景泰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主体登记申请表》(见附件2)、《景泰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组织承诺书》(见附件3)、《景泰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组织农机装备统计表》(见附件4)、《景泰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组织农机操作员名单》(见附件5)、《景泰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单》(见附件9)、《景泰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补贴资金核算表》(见附件10)、《景泰县农业社会化服务现场抽检表》(见附件11)、《景泰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验收表》(见附件12)等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档案。 (七)检查验收 社会化服务的每一个环节结束,并经村镇审核无误后,申请县农业农村局兑付资金,县农业农村局组成验收组进行抽查验收,验收组现场抽查的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农户不低于10%,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服务面积,及时出具验收报告。 (八)兑付补助资金 项目验收结束后,县农经站及时汇总整理有关资料,经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后,到县财政局报账,县财政局对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无异议后,及时兑付补助资金。 (九)项目总结 项目实施主体要及时收集整理实施过程中及完成后实物动态影像资料,总结典型模式和成功经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上报县农经站。县农经站对项目实施情况,要做好项目实施总结工作,全面总结分析项目执行情况,及时总结典型模式和成功经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并及时上报。 (十)绩效评价 项目验收合格,兑付补助资金后,县农经站进行绩效评价。对达到的绩效目标和效果进行分析对比查漏补缺,形成绩效报告。 (十一)项目退出机制 依据绩效考核结果等情况,对工作组织不力、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实施主体坚决退出实施范围,对工作推进有力的实施主体适当增加补助资金,对已形成稳定社会化服务市场、市场机制可有效发挥作用的支持环节或实施区域,鼓励实施主体探索支持环节退出或降低支持标准、以腾出资金调整或扩大试点区域范围的机制措施。 四、项目实施流程 (一)确定服务区域及组织(2024年6月25日—7月1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本乡(镇)、村实际,确定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的片区和范围,能够确保片区范围内自愿参加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农户都能够享受项目推广带来的便利化的农业机械服务,做到公平公正。根据村镇推荐,县级评审符合条件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最终确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二)签订项目服务合同(2024年7月11日—8月20日) 县农经站与承担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签订项目服务协议,并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与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签订项目服务合同,明确农户自愿委托服务组织开展农业生产环节托管服务,约定服务地块、服务面积、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作业时间、质量要求、付款方式等。同时服务组织要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台账,登记农户姓名、作业环节、作业面积、地块数、作业时间等事项。 (三)开展作业服务(2024年6月25日—11月底) 承担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服务组织要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作业任务,认真填写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单并由农户签字确认。承担玉米飞防的服务主体要提供村、镇统一购置的药剂证明、无人机作业申请表。为保证项目服务质量,鼓励服务主体自愿安装北斗监测设备,对农业生产过程、服务质量等进行精准监测,实现作业质量监督、作业数据统计及绩效管理工作信息化,提升工作效率、强化过程监督。 (四)检查验收(2024年7月20日—12月10日) 社会化服务的每一个环节结束后,村、镇认真组织对服务面积进行核实,申请县农业农村局审核验收,及时出具验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检查验收分四个阶段,其中:防环节结束后组织一次验收,收环节结束后组织一次验收,深翻、平地环节结束后再组织一次验收。验收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组对村镇核算面积进行抽检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县农业农村局对验收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形成总体验收报告。 (五)兑付补助资金(2024年12月15日前) 项目验收结束后,按照成熟一个环节、补助一个环节的要求,县农经站及时汇总整理有关资料,经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后,及时到县财政局报账,县财政局对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无异议后,及时兑付补助资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证试点项目高质量全面完成,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机服务中心、农经站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景泰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经站。领导小组负责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的领导工作,做好项目落实和政策典型宣传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项目日常工作事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试点内容、支持环节和运行机制;乡镇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村承担项目实施的具体责任,要明确项目实施区域、项目地块、服务面积,监督指导服务主体,按照项目要求,保质保量完成项目任务;财政局主要承担项目资金的安全使用;县农经站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对项目进行全程指导,要制定规划,完善措施,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确保项目实施到位。 (二)强化督促指导。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明确分工,强化责任,扎实做好巡回督导和业务指导工作。要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及时受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县农经站根据项目实施进度,会同乡(镇)加强调研督导,组织巡回检查,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推广先进典型做法,及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推动行业规范管理,推进项目顺利实施。 (三)严格资金管理。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档案,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执行报账制、国库直接支付等财政管理制度,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抵扣任何费用,并保证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不得对验收不合格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主体兑付补助资金。对违规冒领补助资金、挪用或挤占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通报。 (四)强化宣传培训。县农经站要根据试点项目实施需要,会同乡镇、村做好项目实施人员的技术培训和项目管理培训工作。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引导小农户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 (五)保障安全生产。为有效防范和控制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发生,保证服务主体和农户生命财产安全,各部门要加强衔接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齐抓共管工作格局,确保社会化服务项目全面高质量完成。乡镇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解决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发生,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农机具调配,确保农机作业畅通;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要加强农机安全知识宣传,保证农机安全作业,解决因农机事故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要指导无人机科学作业,防止因天气、药剂配释等可能造成的药害等现象的发生;县农经站要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配合下,妥善解决项目服务经营主体与服务农户由于地块面积、服务质量、服务价格不满意等造成的纠纷。 附件:1.景泰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领导小组名单 2.景泰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主体登记申请表 3.景泰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组织承诺书 4.景泰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组织农机装备统计表 5.景泰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组织农机操作员名单 6.景泰县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组织审核表 7.农业社会化服务合同 8.景泰县农业社会化服务合同 9.景泰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单 10.景泰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补贴资金核算表 11.景泰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现场抽检表 12.景泰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验收表 附件1
景泰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 王治华 县政府副县长 副 组 长:李进星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 员: 卜继承 一条山镇镇长 杨 松 芦阳镇镇长 陈玞辛 草窝滩镇镇长 张成安 红水镇镇长 胡广鹏 上沙沃镇镇长 宁上智 喜泉镇镇长 李龙飞 中泉镇镇长 杨华新 五佛乡乡长 张举军 寺滩乡乡长 曾富民 漫水滩乡乡长 肖清莲 正路镇副镇长 高国卓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王汝萍 县财政局副局长 余希宏 县农机服务中心主任 刘海霞 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主任 卢昌世 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服务站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经站,卢昌世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承担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管理及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相应职务人员自行递补,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2 景泰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主体登记申请表
附件3
景泰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组织承诺书
按照《景泰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文件精神,本合作社(组织)自愿承担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并承诺: 1.本合作社(组织)具有两年以上的社会化服务经验,拥有与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农业技术力量。切实提高农机装备水平、作业水平、科技水平、服务水平和安全水平。 2.严格按照《景泰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本合作社(组织)及时向服务对象公开项目实施内容,并接受县农经站、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及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3.本合作社(组织)进一步提质增效,提升财务管理和民主管理水平,强化安全意识,切实发挥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带动作用。 4.严格按照农机操作规程,强化农机操作人员的管理及培训工作,持证上岗,安全操作,保质保量完成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 5.本合作社(组织)严格按照不高于市场价格的收费标准扣除项目补助标准确定农户承担部分,确保农户最终受益。 承诺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附件5
附件6
审核人: 附件7
农业社会化服务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
甲方(接受服务方) :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提供服务方) :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业社会化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甲方将 县 乡(镇) 村的 亩小麦/玉米深翻; 亩播种; 亩病虫害防治; 亩收割; 亩秸秆还田, 亩平地,委托给乙方开展社会化服务。 第二条 服务标准 甲乙双方就服务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等协商达成约定:
第三条 服务期限 乙方根据农时需要和生产技术要求,在 2024 年 月 日至 2024年 月 日期间完成甲方委托的小麦/玉米深翻、播种、病虫害防治、收割、秸秆还田、平地等环节的社会化服务。 第四条 服务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小麦/玉米深翻价格为人民币 元/亩,服务面积 亩;播种价格为人民币 元/亩,服务面积 亩;病虫害防治价格为人民币 元/亩,服务面积 亩;收割价格为人民币 元/亩,服务面积 亩;秸秆还田价格为人民币 元/亩,平地价格为人民币 元/亩,服务面积 亩。总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 第五条 支付方式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完成农业社会化服务面积,甲乙双方共同申请县农业农村局农经站组织验收,验收完成后,由县农经站向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补贴资金。 第六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社会化服务期间始终享有对托管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托管地块产出品归甲方所有。 2.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社会化服务,要求乙方按照《农业社会化服务标准指引》约定标准开展服务。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验收服务成果。 3.有权阻止乙方实施破坏农用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若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破坏社会化服务地块种植条件、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为乙方开展社会化服务提供必要条件。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并对服务结果进行验收。 2.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符合农业社会化服务标准要求的社会化服务,并向甲方解读服务内容。 3.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双方协商确定。 (二)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三)因不可抗力等重大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服务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服务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未尽或需调整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服务所在地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甲乙双方的托管服务关系予以指导和监督。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其他约定事宜: 。
甲方(签字盖章): 时 间 :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盖章): 时 间 : 年 月 日
景泰县农业社会化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村名:
甲方(小农户): 联系方式: 乙方(服务主体): 联系方式: 为加快发展我县农业社会化服务,培育农业农村经济新业态,加快农业生产规模化、机械化、集约化经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经平等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托管地块 甲方将自己承包经营的涉及 块 亩土地委托乙方提供生产经营性服务。 1、地块编码 ,面积 亩; 2、地块编码 ,面积 亩; 3、地块编码 ,面积 亩; 4、地块编码 ,面积 亩; 5、地块编码 ,面积 亩; 6、地块编码 ,面积 亩; 7、地块编码 ,面积 亩。
二、服务内容
三、合同履行程序 1.确认服务时间。乙方应根据农时需要,提前3天以上与甲方沟通确定服务时间。时间确定后,甲方应主动为乙方开展服务提供必要条件(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进场服务,视为甲方违约,造成服务不及时,责任由甲方负责)。 2.搞好监督验收。乙方服务时,甲方可派人现场监督,并在服务结束时在服务明细中签字确认。如甲方不能派人现场监督验收,视为认可乙方的服务合同约定要求。 3.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均与社会化服务项目无关。 四、违约责任 1.合同期内,如因国家征用、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甲方土地改变用途或不能正常生产,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其中甲方不按约定缴纳服务费,自服务项目完成之日起每日支付服务费1%的违约金。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2.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3.甲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4.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六、其他事项 1.本合同不因甲、乙双方法人代表变动而变更,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严重毁坏该土地,造成合同无法履行除外。 2.本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县农经站及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0 景泰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补贴资金核算表
政策解读:《景泰县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充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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