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262042378404828X7/2024-00050 生成日期: 2024-07-03
文       号: 景政办发〔2024〕46 号 关键字: 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生态
所属机构: 景泰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景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景泰白墩子盐沼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景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7-03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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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景 各单位:

现将《甘肃景泰白墩子盐沼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景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 7 月 3 日


JSS-2024Z-43003

甘肃景泰白墩子盐沼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甘肃景泰白墩子盐沼国家湿地公园( 以下 简称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湿地公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湿地公园位于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上沙沃镇白墩子村,地理坐标为:104° 03′28"-104° 07′28 "E, 37°23′59"-37°28′ 13"N。湿地公园总面积 2691.36 公顷, 其中湿地面积 2507.22 公顷。

第三条 在湿地公园范围内开展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有关的各种活动,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湿地公园建设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多方参与、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湿地涵养水源、 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以及其在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居民生活质量等方面的作用。

第五条 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纳入景泰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湿地公园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湿地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行为进行举报。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 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恢复、科普、生态旅游等工作。对在湿地公园保护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湿地公园管理

第七条 湿地公园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景泰县林业和草原局是湿地公园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 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甘肃景泰白墩子盐沼国家湿地公园管理站是湿地公园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湿地公园的日常管理和保护 工作。

第八条 进入湿地公园内的单位和个人需遵守湿地公园各项 管理制度, 自觉接受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

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湿地资源保护、环境容量、生态平衡和公 共安全的需要,对在湿地公园内捕捉水生动物、采集植物资源、 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和参观游览、经营服务、车辆通行等制定管理规定,并可以对湿地公园采取人员预约入园、定期封闭轮休部分区域,或者划定一定区域禁止、限制人员以及车辆进入等措施。

第九条 相关部门及周边乡镇的职责。

景泰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湿地辖区内地权属进行确权和监督管理,配合做好湿地公园确权勘界工作。

景泰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指导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开展湿地公园内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评估; 指导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对湿地公园内植树造林以及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止水土流失,防治、检疫森林病虫害;承担协调、 监督湿地公园内森林防火及林业相关的其他工作。

景泰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与恢 复项目的规划和申报,并加强项目建设的管理。

景泰县财政局负责湿地保护财政预算内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上级财政湿地保护项目建设资金和湿地生态产业发展扶 持资金的衔接与监督管理。

景泰县水务局负责对湿地公园区域内的水资源和河道进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甘肃省水土保持条 例》对湿地公园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白银市生态环境局景泰分局负责对湿地公园的生态环境依 据相关职责实行监管。

景泰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湿地公园内旅游资源的普查、 规划、整合,科学引导管理湿地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民俗民间文化保护和监督管理。

景泰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湿地公园内治安秩序,负责打击和查 处破坏湿地公园内湿地生态环境和野生动植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景泰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治理湿地公园周边农业生产污染源, 指导农民对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造成湿地环境污染, 损害湿地的生物多样性;负责加强对湿地公园有害生物的监管, 严禁外来生物随意放生。

景泰县教育局负责湿地保护知识进校园宣传教育,并配合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开展相关活动。

上沙沃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所辖区域范围内的湿地保护、卫 生保洁、湿地公园治安工作;对破坏湿地资源的各种违法行为及 时举报,并配合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严厉打 击;向当地干部、群众做好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与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建立社区共管机制。

第十条 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的湿地公园范围,负责标明湿地公园管理范围,设立湿地公园保护标识、界碑(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破坏、损毁湿地公园的保护标识、界碑(桩)。

第十一条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巡护制度,设立巡护站点,配备专职巡护人员,定期组织开展巡护管护,采用电子化、信息化 技术手段,加强人类活动监测,及时发现、制止、报告破坏湿地公园的行为。

第十二条 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分为生态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

生态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以承担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为主要功能,可以规划保护、培育、修复、管理活动和相关的必要设 施建设,以及适度的观光游览活动。根据保护管理需要,可以在生态保育区内划定不对公众开放或者季节性开放区域。

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以开展自然体验、科普教育、观光游览、休闲健身等旅游活动为主要功能。不得规划房地产、开发区等开发项目以及与保护管理目标不一致的旅游项目。严格控制游乐场以及人造景观等对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确需规划的,应当附专题论证报告。

第十三条 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湿地公园“天空地一体化” 监测能力建设,完善监测设施装备,科学布局监测站点,实现动态监测和智慧管理;定期开展湿地资源的调查和环境监测工作, 掌握利用活动对湿地的影响及动态变化趋势,并按规定向景泰县 林业和草原局报送调查和监测报告。对湿地资源的调查、环境监测数据及其它有关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建立湿地保护管理档案。 白银市生态环境局景泰分局、景泰县水务局等部门共享监测数据。

第十四条 在湿地公园内从事科学研究、调查监测、标本采 集和科普教育等教学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湿地公园的管理规定并与管理机构共享成果。

第十五条 鼓励管理机构加强与科研院所、高校、社会组织等专业机构合作,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实习,为湿地公园的保护与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六条 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自然教育及科普宣传系统建设,完善自然教育和科普设施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自然教育和科普宣传活动。与社区、中小学校等单位联合开展湿地保护、 野生动植物保护知识竞赛及文艺演出等科普宣教活动;利用“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等重要节庆日开展宣传活动,充分激发全县人民群众保护湿地的热情和建设湿地公 园的积极性,提高公众对湿地公园生态保护的认同感和参与保护的自觉性,提高湿地公园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取更多的建设资金和科研合作,促进湿地公园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七条 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设置各种 必要的安全设施,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依法依规做好湿地公园范 围内安全事故、自然灾害、森林草原防火、病虫害防治等的预防和处置。

第十八条 因事故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湿地公园环境污染、破坏的单位和个人,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告知,并向甘肃景泰白墩子盐沼国家湿地公园管理站报告。

第十九条 根据湿地保护管理工作需要安排专项资金。湿地 保护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条 湿地公园内的水体、野生动物、野生植物、地形 地貌等,均属湿地公园的生态资源,应当严格保护。

第二十一条 湿地公园内的水体的水流、水源保持生态原状。 除实施保护恢复工程外,不得实施占用、围圈、填埋、堵截、遮 掩等破坏水体、水面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向湿地公园引进外来物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禁止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进行科学评估, 并依法取得批准。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加强生物多样性研究,建立湿地公园野生生物物种数据库,开展湿地公园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发现有害生物对湿地公园生态系统具有潜在危害或者已经造成危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者控制。

第二十三条 景泰县林业和草原局、甘肃景泰白墩子盐沼国家湿地公园管理站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湿地公园的绿化和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护好植被和动植物物种的生长、栖息环境。

第二十四条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珍稀野生动物救护机制,及时受理有关救护报告,对受伤、被困的珍稀野生动物采取紧急救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管理机构要加强湿地公园生态资源和人文历风貌资源的保护,湿地公园内的历史遗址、特色建筑、自然遗迹、 自然景观等人文历史风貌及其所处的环境,均属湿地公园的人文 历史风貌资源。在湿地公园内开展相关活动和设施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其自然状态和历史风貌。

湿地公园内含有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 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 行政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禁止擅自征收、 占用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征收、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省级林草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由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填埋或排干湿地、截断湿地水源、开(围)垦湿地、 开矿、采石、挖沙、取土、修坟、堆放砂砾石、放牧等改变地貌、 破坏环境、损坏景观与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二)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等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

(四)猎捕、毒杀野生动物和捡拾鸟卵的行为;

(五)放养禽畜和投肥、投饵、网箱养殖等农业活动;

(六)擅自砍伐(采挖)、移植、损毁湿地公园内的植物资源;

(七)私自挖掘、破坏、盗窃、非法买卖重要景物、文物古迹等;

(八)破坏湿地公园相关保护设施或设备,改变湿地公园内的人文历史风貌,增设与其保护无关的设施;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管理机构开展湿地修复工作应当坚持自然恢复 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持自然景观和天然植被 的原真性,因地制宜采取生态补水、植被恢复等措施,改善湿地 生态环境。

第二十九条 湿地公园资源利用方式主要是通过发展独具特色的湿地生态旅游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形成产业结构合理、附加值高的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产业链。鼓励、引导、支持湿地公园内及周边居民发展具有当地特色的绿色产业,提供优质生态产品,培育生态品牌。鼓励在湿地公园内使用低碳、节能、环保的绿色建材、交工具,在餐饮、销售、卫生等环节推广应用塑料替代产品,严格限制使用一次性塑料产品。

第三十条 湿地公园内开展生产经营、休闲旅游和教学科研活动,必须征求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意见。经批准在湿地公园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落 实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审批意见中的保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管理机构按照《甘肃景泰白墩子盐沼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确定旅游区域、线路和游客容量,完善配套服务 设施,有序开展自然体验、科普教育、观光游览、休闲健身等活动。湿地公园内的危险地段和不对公众开放的区域、线路,应当设置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严禁任何单位、个人进入相关的区域、 线路开展旅游活动。禁止刻划、涂污、乱扔垃圾等不文明旅游行 为,禁止在非指定区域野外用火、吸烟。

第三十二条 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湿地公园保护的法律、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管理制度,依法实施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及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权限处理。

第三十四条 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湿地公园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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