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有关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县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 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协调推进生态环保管理制度改革,对县政府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企事业单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协助审核城镇规划、园区建设中的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实施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负责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监督检查辖区内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申报、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制定全县相关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开展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排污口设置管理。监督防治地下水污染。监督指导辖区内流域水环境、土壤环境、大气环境保护工 作,组织实施辖区内水、土壤、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指导协调监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核与辐射安全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安全管理、核事故应急处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以及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做好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贯彻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危险固体废物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危险固体废物及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
(十)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贯彻执行生态环境监测制 度、规范和有关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县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和管理。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县级生态环境监测网和全县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县级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一)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
(十二)配合县委县政府开展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检查制度。会同相关部门配合做好中央和省、市开展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相关工作。
(十三)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辖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组织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宣传,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五)指导乡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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