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地查找景泰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1.局长、副局长的个人简历和非涉密的重要活动、讲话;
2.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3.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6.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7.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8.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9.涉农政策法规、规划计划、政策解读;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包括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监管信息、涉农政策(补贴)、土地确认权颁证登记等信息;
12.扶贫等民生实事实施情况;
13.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方式
1. 通过“景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景泰县农业农村局”子网页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2.“景泰县农业农村局”公众号。
3.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县农业农村局名义发布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县农业农村局将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1.县农业农村局的受理机构:景泰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承办县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景泰县一条山镇振兴路18号景泰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943—5523657,5912523(传真)。
邮政编码:7304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景泰县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景泰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
1.书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传真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景泰县人民政府网站农业农村局专栏在线提交申请,也可以下载并填写电子版的《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3.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同时提出多项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三)申请的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机构自接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后应即时登记,并做出相应处理。
(四)申请的答复
1.答复的期限。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6)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应书面答复申请人;
(7)受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