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服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县市场监管局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县政府的有关要求,编制《景泰县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
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6.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一)公开范围
1.单位领导名单;
2.单位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3.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4.规划计划;
5.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
6.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包括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行政处罚、消费升级和产品质量提升、市场主体信用和社会不良行为记录、价格收费、知识产权、监管信息、食品药品安全等信息;
7.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方式
1. 通过“景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景泰县市场监管局”子网页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2.“景泰县市场监管局”公众号。
3.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三)公开时限
县市场监管局主动公开的信息,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生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县市场监管局主动公开内容以外的信息,可以向县市场监管局信息公开受理机构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通信地址:景泰县一条山镇龙合路1号景泰县市场监管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8:30-12:00,14:30 -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43-5524896
传真号码:0943-5524895
邮政编码:730400
电子邮箱:jtxscjgj@163.com
(二)受理方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景泰县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通过“景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 //www.jingtai.gov.cn)下载。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为提高办事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尽可能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⑴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⑵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⑶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三)申请的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机构自接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后应即时登记,并做出相应处理。
(四)申请的答复
1.答复的期限。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